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集中面试公告

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新化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集中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准考证打印及网址

考生请在报考网站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2024年4月24日8:00至4月27日8:00;面试准考证下载网址:人事考试报名网https://www.dcpta.com.cn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1.面试时间: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

2.面试地点:湖南开放大学(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68号),建议考生从学校西门(芙蓉南路1号)进入学校,直走200米左右的教学楼4楼。

三、面试对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即为面试考生。具体面试考生名单见附件1。

四、入场时间

请参加面试考生于考试当日上午7:30前赶到考点,8:00关闭考点及候考室大门,考生停止入场。当天上午8:00仍未进入候考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面试后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会在新化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的公告。

五、注意事项

1.所有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请携带好《面试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

2.抽签在下午面试的考生,统一免费提供中餐。

3.集中面试考点不准驾车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生请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迟到。

4.集中面试规则、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见附件2。

5.未尽事宜,请联系工作人员:县委组织部人才办:0738─3238718(联系人:刘先生15115808373)

附件:

1.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面试人员名单

2.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集中面试规则及相关规定

中共新化县委组织部

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面试考生名单

序号

姓名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及代码

备注

1

邹婧怡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2

周佳靓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3

李松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4

张松伟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5

吴雨程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6

王懿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7

袁军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8

戴龙霞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9

阳耀国

新化县人民医院

临床医生A01

 

10

曾安兴

新化县中医医院

中医医师A02

 

11

袁荣

新化县中医医院

中医医师A02

 

12

史根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3

曹依敏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4

罗澳国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5

胡国需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6

苏晟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7

邬俊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8

单明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19

吴泽镕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0

罗赞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1

邹龙腾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2

刘珂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3

刘璐瑶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序号

姓名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及代码

备注

24

罗辉豪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5

汤子扬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6

李晨曦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7

谢臻

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建技术人员A04

 

28

吴蕾

新化县审计局

财政审计人员A05

 

29

李常兵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0

凡亚铃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1

刘艳红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2

周倩兰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3

黄开榕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4

郑丽萍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5

李晨曦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6

贺松涛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7

李甜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8

田静欣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39

董晶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40

伍作亭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41

向佳乐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42

奉泽贤

新化县水利局

水利技术人员A06

 

43

李珊珊

新化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事务人员A07

 

44

唐雅兰

新化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事务人员A07

 

45

龙莹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46

何丽莎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47

吴雨媚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48

伍颖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49

朱岳松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序号

姓名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及代码

备注

50

唐冬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1

何盼清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2

何枫春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3

庞彦卓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4

文双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5

刘静蓉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6

王娇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7

刘勇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8

石韵辉

新化县统计局

统计业务人员A08

 

59

祝文娟

中共新化县委党校

学术研究人员A09

 

60

李朝庆

中共新化县委党校

学术研究人员A09

 

61

谢丽文

中共新化县委党校

学术研究人员A09

 

62

李冬

中共新化县委党校

学术研究人员A09

 

63

蔡娜

中共新化县委党校

学术研究人员A09

 

64

罗理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规划建设人员A10

 

65

阳凯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规划建设人员A10

 

 

 

 

 

 

 

 

附件2

新化县2024年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集中面试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面试规则

(一)面试考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对面试考场进行电子屏蔽,对参考人员进行拍照留存备查。

(二)面试当天7:30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二代)和《面试准考证》准时进入候考室,证件不齐且无法确认身份者不得进入考点(室),8:00考生停止进入候考室。

(三)考生进入候考室后,听从监考员安排,面试顺序确定后严禁调换顺序。考生进入候考室至面试结束前不得外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如需要上厕所等紧急事项需要离开候考室,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不得穿带有职业特征的服装,不得佩戴手表或饰品进入面试考场;不得携带通迅工具、书籍、资料、计算机等进入候考室。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考室安静,在考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面试时自报姓名、单位、住址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等情况,不得向考官和工作人员传递任何资料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面试结束后,考生到候分室等候,待面试成绩统计完毕,签收面试成绩回执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六)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及相关法律依法依规处理。

二、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面试成绩:

1.违反面试规则的;

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面试的;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面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向考官或工作人员传递资料或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及物品的;

7.携带与面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的;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面试的;

10.面试时通报自己姓名、单位、住址以及其它社会关系的;

11.不按规定佩戴面试顺序牌的;

12.故意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13.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面试试题和面试成绩、扰乱面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二)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4-22